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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呼籲淘汰活熊取膽業
法學專家呼籲淘汰活熊取膽業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年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為與時俱進,制定出更完善的動物保護法法規,中國著名法學專家常紀文教授及項目研究起草專家組其他成員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專家修訂建議稿)》,呼籲國家完善動物福利內容,逐步淘汰活熊取膽產業(參見第十五條)。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專家修訂建議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專家修訂建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科學繁育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福利,維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育、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單位、個人和對依法馴養繁育的子二代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育、合理開發利用與適度福利保護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野生動物的福利保護應當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的公共事業建設體系﹔將野生動物保護和救助的資金投入納入國家各級財政預算﹔並制定保護、繁育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專項規劃。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和組織,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繁育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的森林、草原、荒漠、濕地、島嶼等區域,應當劃定野生動物棲息地,強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對必須征用或者佔用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應當繳納征收野生動物棲息地補償費,用於棲息地的恢復和改造
建設項目影響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確立對野生動物的影響評價和保護恢復方案。
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防止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野生動物物種所在地方,禁止隨意處置野生動物,確需處置的,應當報經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普通動物園和野生動物園因經營困難,致使動物處於飢渴、疾病、痛苦或者傷害之中時,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救助。必要時,當地政府應當接管該動物園。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國家財政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禁止把法律法規禁止馴養的野生動物作為經濟動物飼養。
國家採取科技創新、產品替代和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活熊取膽產業。具體淘汰計劃由國務院制定,但淘汰期限自本法修訂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對公眾開放的普通動物園和野生動物園,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動物表演﹔
(二)在開放期間禁止採取活體喂養的方式﹔
(三)禁止以暴力方式約束動物來拍照、合影或者進行其他娛樂活動﹔
(四)禁止基於非醫療為目的以拔牙、拔趾甲等殘酷方式限制或者剝奪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活習性。
第十七條
野生動物的捕獲或者獵殺方法和裝置,必須符合人道標准。具體標准由國務院林業、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進口以虐待方式捕獲的野生動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產的野生動物制品,禁止以虐待方式捕獲的野生動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產的野生動物制品從我國過境
禁止以虐待或者傷害野生動物的方式拍攝野生動物影像。拍攝電影、展覽、廣告確實需要野生動物傷亡鏡頭或者畫面的,經過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可採取電腦合成或者其他技術處理方式獲得。
禁止進、出口以虐待或者傷害野生動物的方式拍攝的影像制品。禁止傳播以虐待或者傷害動物的方式拍攝的影像、圖片或者聲音制品。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九條
禁止獵捕或者以其他方式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育、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証﹔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証。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育野生動物
馴養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証。許可証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証,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証。
第二十二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証、狩獵証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三條
在野生動物棲息地、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捕捉、捕撈和獵捕方法必須人道。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捕捉、捕撈方法,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育、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個人和組織可以憑馴養繁育許可証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公民食用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禁止飲食服務者提供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市場經銷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六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七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証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証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証、狩獵証、馴養繁育許可証和允許進出口証明書。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獵捕場所的建立應當獲得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捕獵場所應當制定年度捕獵計劃,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禁止外國人在中國設立捕獵場所。
第三十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野生動物傷人、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從野生動物侵害補償基金中支付。補償辦法和野生動物侵害補償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侵權責任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嚴格控制外來野生動物物種進入我國境內。因特殊需要將外來野生動物物種引入我國境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依法批准引入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單位、個人和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必須對外來野生動物物種進行養護和嚴格管理﹔
(二)嚴格限制將外來野生動物物種放歸自然,經科學論証允許將某一外來野生動物物種放歸自然的,需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三)防止外來野生動物物種逃逸和危害我國本地物種﹔
(四)應當對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研發、利用建立檔案,劃分使用類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二)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三)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四)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五)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証或者允許進出口証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六)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或者捕捉、捕撈方法不符合人道標准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証或者未按狩獵証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証。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証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
第四十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証、狩獵証、馴養繁育許可証或者允許進出口証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証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之一行為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經科學論証允許、未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外來野生動物物種放歸自然的;
(二)遺棄應當救助的野生動物或者違法放生不適宜放歸的野生動物的﹔
(三)導致外來野生動物物種逃逸,危害我國本地物種的﹔
(四)未依法對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研發、利用建立檔案,劃分使用類別的。
(五)獵捕場所的建立未獲得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或者未遵守年度捕獵計劃備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並責令具結悔過:
(一)把法律法規禁止馴養的野生動物作為經濟動物飼養的﹔
(二)故意虐待、傷害、騷擾野生動物,給野生動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傷害的﹔
(三)開展野生動物表演的﹔
(四)普通動物園和野生動物園對公眾開放時,採取活體喂養方式的﹔
(五)以捆綁等暴力方式約束野生動物來拍照、合影或者進行其他娛樂活動的﹔
(六)以觀賞、賭博等為目的利用野生動物進行搏斗﹔
(七)以拔趾甲、拔牙等殘酷方式限制或者剝奪野生動物自然生活習性的﹔
(八)野生動物照管人未對嚴重受傷或者患病的野生動物及時給予救治的;
(九)動物園以使飢渴等虐待的方式對待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處於飢渴、疾病、痛苦或者傷害之中時,經營者自己無法救助而未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救助的﹔
(十)進口或者過境採取殘酷手段捕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以虐待或者傷害野生動物的方式拍攝野生動物影像的,或者進口、過境或者播放、出版、宣傳殘酷對待野生動物的圖書、影像、圖片或者錄音的﹔
第四十三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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